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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

2014-06-26
    (以下是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由于客户是客观存在的,企业名称是公开的,联系方式可以从公开渠道知悉,因此,对客户名单能否成为商业秘密曾经存在争议。近年来,尽管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都倾向于将客户名单纳入商业秘密范围进行保护,但对如何界定商业秘密意义上的客户名单,仍存在争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客户名单;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较多将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加以保护的判例。深圳申茵律师认为判断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一般考虑下列因素:
  1、客户群的相对稳定性。
  该客户名单上的客户是权力人经过相当的努力,包括人、财、物和时间的投入,所形成的在一定期间内相对固定的、有独特交易习惯内容的客户。
  2、客户的特定性。
  权利人要求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具体明确的、有别于普通客户的名单,如包括了对方具体联系人、承办人的姓名、联系方法等。
  3、秘密性和保密性
  权利人不是仅将同行业众所周知的企业名称进行罗列,或者简单的复制社会上已有的通讯地址、厂商名录,而是通过自己相当的努力,包括与客户的长期接触或上门拜访,组织相关会议、发布广告进行宣传并与客户洽谈,在了解客户的情况后,对有关客户筛选造册,登记备案。通常与这些客户洽谈,在了解客户的情况后,对有关客户筛选造册,登记备案。通常这些客户档案中不仅包括客户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的姓名、职务、电话、邮政编码,还包括客户的一些特殊要求、交易习惯或有与客户签约、购买产品的意向等。这些内容及其特定的组合往往是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权利人同时对此也采取了相应的合理保密措施。符合这些条件的客户名单是权利人作为经营者获取商业利润的重要资料,应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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