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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

2014-06-26
    (以下是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申茵律师认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的确定是关键。赔偿额除了包括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当包括权利人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包括:
  1、 以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作为实际赔偿的依据。权利人遭受的损失包括权利人可计算的全部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商业秘密研制开发的成本、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长短及其是否可以重复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和预期收益的减少。
  2、 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赔偿额。例如,对于非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可以以其非法出卖取得的收入为损失额;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以其因此获得或者增加的利润为损失额。
  当上述两种方法计算不方便时,可以以不低于商业秘密正常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为损失赔偿额。它是假定侵权人正常合法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时,其许可费用应该是多少,再推定该数额为损失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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