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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混淆行为?

发布时间

2014-06-26
    (以下是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企业在经营竞争中,忽视混淆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集中表现为企业对混淆行为的认识不足,不能准确识别什么是合法的经营竞争行为,什么是非法的混淆行为,以至不仅不能通过竞争来谋求经济上的优势,反而要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深圳申茵律师认为要规避此类风险,就必须正确把握《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哪些行为属于混淆行为,哪些行为是合法的经营竞争行为,从而通过正当的竞争来谋求经济上的优势地位。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竞争法》第5条前3项规定了混淆行为,即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混淆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混淆行为的实施者是商品的经营者或者商业性服务的提供者;
  2、 混淆行为的实施者在主观上呈现故意的心理状态;
  3、 采取的手段一般是假冒或者擅自使用其他经营者的企业名称、姓名,注册商标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
  4、 客观效果是使自己的商品混同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致使从外表无法区别或不宜区别,造成消费者认识上的混乱;
  5、 混淆行为直接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商标权、名称权、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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