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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租金的租户是否具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发布时间

2014-07-16

  郭先生问:我有一套房屋出租刘某多年,刘某现已有一年不交房租,我与她协商过多次,并提出若不支付租金便搬走,但她依然我行我素,既不支付租金,也不搬走。近期,我发现深圳市房地产市场波动挺大,且出租房屋耗费太多精力,我就想把这套房产卖了,但听说租户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我想问下申律师,刘某拖欠我这么久租金,还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吗?
  知名深圳房地产纠纷律师申茵律师回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可知,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与否并不以承租人是否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为前提,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已构成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且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因租赁关系不存在,则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只要双方租赁合同没有解除,承租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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