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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店主承诺的“假一罚十”有效吗?

发布时间

2014-07-18
     (以下是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熊某欲购一台三星牌笔记本电脑送给女友陈小姐作为生日礼物。某天,二人一同前往某电脑城,见纪某经营的电脑专营店门口立有一广告牌写着“假一赔十”,遂决定进店挑选。最后熊某在该店购买了一台价值8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二人兴冲冲地回到家上网验证防伪代码发现代码不正确,后经专业人员鉴定,确认该台电脑系假冒伪劣产品。熊某遂找到纪某要求其履行“假一赔十”的承诺,协商无果后将纪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意见分歧】
  庭审中,对于纪某应否履行“假一赔十”的责任产生了分歧,具体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假一赔十”是纪某自愿作出的真实的承诺,是纪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纪某应对熊某履行“假一赔十”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假一赔十”过分加重了纪某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所以纪某无需履行该承诺。
  第三种意见认为“假一赔十”没有被订立在合同中,双方并没有达成此合意,所以该承诺对纪某没有约束力。


  【律师评析】
  深圳合同法律师团潘晶律师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纪某“假一赔十”的承诺不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范畴,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纪某“假一赔十”的条款并不属于该范畴,不应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其次,纪某承诺“假一赔十”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单方允诺。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又被称为“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任何人的任何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单方允诺是债发生的根据之一,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之时,就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表意人即应承担其为自己所设定的义务。纪某作出的“假一赔十”的承诺,是在其意思表示真实且自由的情况下自愿作出的,属于单方允诺的范畴,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单方允诺虽为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但单方允诺之债并不一定在表意人作出表意时即成立,由于表意人往往在意思表示中提出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条件,因而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时,相对人是不确定的。由于债的关系的主体都应是特定的,因而在相对人不确定时单方允诺之债并不成立。单方允诺之债为附条件的债务,当具备条件的相对人出现时,单方允诺之债对双方当事人生效。本案中熊某买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即符合纪某单方允诺所附的条件,应认定单方允诺有效。
  综上,纪某应对熊某履行“假一赔十”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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