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中,能否强制执行公司隐名股东的股份
【案情简介】
洪某欠荀某300万元债务,经诉讼,法院判决由洪某限期还款。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洪某未按规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荀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荀某认为洪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要求法院执行洪某在该公司的股份。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洪某的儿子是该公司的股东,占40%股份。出资时的资金400万元是从洪某儿子的账户转出,但当时洪某的儿子刚参加工作两年,且洪某也经常参与该公司的管理事务,故荀某认为洪某是该公司的隐名股东,要求法院执行洪某在该公司的股份。
【意见分歧】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二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执行洪某在公司的股份。理由很简单,公司的成立、变更等应当以登记为准,洪某在工商登记股东名册上没有名字,他不是该公司法律上的股东,自然也无股份可供执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执行洪某在公司的股份。理由是公司注册时,洪某儿子刚参加工作两年,不可能有400万元的资金去成立公司,肯定是洪某出的钱,且洪某也经常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因此可以认定洪某是该公司的隐名股东,可以执行其在该公司的股份。
【律师点评】
知名深圳婚姻律师团申茵律师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是否为公司股东,应当以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为依据,股东名册没有登记的,无论其是否真实出资,在股权确认之前,法律上不能认定为股东,更不能执行其法律上不认可的股份。
本案中,无论洪某儿子的注册资金是否由洪某出资,也不管洪某是不是真正的股东(即隐名股东),只要工商登记股东名册上没有洪某的名字,洪某在法律上就不是公司的股东,执行其在公司的股份也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是洪某出资成立的公司,也必须通过诉讼先确认洪某在该公司有股份,是真正的股东。如果没有经过确权诉讼,就直接执行其股权,用执行程序替代审判程序,属于以执代审,严重违反了法律的相关程序。因此,隐名股东的股份不能直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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