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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转租房屋行为是否必然无效?

发布时间

2014-12-14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罗先生与曾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罗先生同意将自有的商铺租给曾先生做超市使用,每月15日上门收取租金,租赁期为三年。租赁期间,曾先生未经房东同意,不得将商铺转租给第三方,如有违约,则须支付5000元违约金。2013年,曾先生与赵先生签订《房屋租赁给合同》,将其商铺的一半转租。随后,赵先生将商铺改作饭店进行经营。2014年,罗先生对赵先生在此经营提出异议,将罗先生和赵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罗、曾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且要求曾先生和赵先生返还商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先生虽违反合同的约定,将商铺的一部分转租,但罗先生明知其行为而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应当维护第三人赵先生的利益,维护交易稳定。故法院判决商铺由曾先生和赵先生继续租用,但曾先生须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律师点评】
  知名深圳律师申茵律师对该案做如下分析:
  一、罗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违约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罗先生和曾先生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未经房东同意,房客不得转租。若有违约行为,须支付违约金5000元。曾先生未经罗先生同意将商铺的一部分转租赵先生,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罗先生可以依据合同主张违约金。
  二、罗先生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罗先生在曾先生将商铺转租后未提出异议,且罗先生每月上门收取租金,对曾先生转租事宜不应不知。故罗先生未在法律期限六个月内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曾先生的转租行为。依据法律,其请求解除合同的行为得不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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