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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偿赠与房产,被债权人叫停

发布时间

2014-12-25

   【案情简介】
  2012年,魏先生在银行贷得20万元用于经商,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并由朋友曾先生提供担保。2014年3月,贷款到期后,魏先生仅归还本金12万元,其余8万元及利息未归还。银行遂从曾先生的账户直接划扣了魏先生所欠8万元贷款及相应的利息。次月,曾先生向魏先生索款,魏先生以经济困难为由未偿还。2014年6月,魏先生将自己名下一套商品房无偿赠与恋人陶小姐,并于同日办理产权登记。曾先生得知此事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确认赠与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先生代魏先生偿付担保贷款后,依法成为向魏先生追索担保债权的债权人。魏先生将其房产无偿转让给陶小姐,直接影响到曾先生债权的实现,对其债权造成损害,因此曾先生有权行使撤销权。故法院依法判决魏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赠与合同是否可撤销。深圳知名经济合同律师申茵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一、曾先生有权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三:一、债务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二、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债权。本案中,魏先生将自有房屋无偿让予第三人,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符合上述要件。故曾先生有权行使撤销权。
  二、陶小姐不能以进行产权变更进行抗辩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魏先生将房屋无偿将房屋转让予陶小姐,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然陶小姐未支付合理对价。魏先生和陶小姐之间的赠与行为明显是规避还债责任,损害曾先生的利益,该行为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致使赠与合同无效。故当曾先生主张撤销赠与合同时,陶小姐不能以取得物权作为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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