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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号称“假一罚十”,是有效承诺吗?

发布时间

2014-12-29

  【案情简介】
  成波手机专卖店位于某市中央大街,是当地有名的品牌手机专卖店。年初,为彰显诚信经营,吸引顾客,成波手机专卖店的橱窗上贴出了“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春节期间,郑某决定购买手机孝敬双亲,购买手机后,郑某在家中为父母演示手机的使用方法,谁知该电话拨号键不能使用,手机根本无法拨打电话。郑某遂找到有关部门对该手机进行鉴定,结果显示该产品为假冒产品,郑某以此诉至法院要求成波手机专卖店履行其“假一赔十”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意见分歧】
  本案中的意见分歧在于,成波手机专卖店所做“假一赔十”之承诺在法律上是否具有约束力,该单方允诺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点评】
  关于本案,深圳知名合同法律师申茵律师经过认真分析,提供意见如下:
  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其特征有三:(1)它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需相对人对其意思做出承诺即可成立,即使相对人不知道单方允诺的存在也不影响单方允诺之债的成立;(2)单方允诺的内容是为意思表示者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它不需要相对人付出代价,相对人对于表意人也不负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3)单方允诺一般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凡符合表意人在单方允诺中所列条件的人,即可成为表意人的相对人,取得表意人所允诺的权利。当表意人提出的条件和程序实现,相对人被特定化之时,单方允诺之债也就在表意人和相对人间存在和发生了,此时表意人之单方允诺便对相对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了。
  就本案而言,成波手机专卖店发出的单方允诺是其真实且自由之意思表示,且郑某确实达到了符合该允诺之债发生的条件(即购买到假冒产品),故该允诺有效,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成波手机专卖店应当对郑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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