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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间借款,应如何约定利息?

发布时间

2015-01-04

  【案情简介】
  2011年,戚先生向唐先生借款30万元,二人书面约定戚先生应于2013年归还本金30万元。双方未就利息做书面约定,仅口头约定按年利率3%支付利息。戚先生按口头约定支付第一年的利息,第二年的利息则未支付。2013年,借款期限届满,唐先生要求戚先生偿还本息。戚先生拒绝支付利息,仅归还本金30万元。唐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唐先生按口头合同支付利息。戚先生辩称,自己按照口头约定支付了一年的利息,但双方对利息并没有具体的约定,故根据法律规定,利息约定不明的,应视为不用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戚先生和唐先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确定无疑,但书面合同就利息部分没有具体的约定。戚先生支付第一年利息的行为不能推定为双方就利息达成一致意见。故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唐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戚先生应否支付利息。深圳知名合同律师申茵律师对该问题分析如下: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合同法》的上述条款包含两个层面:第一,无息推定。《合同法》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第二,利率合理。最高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中,由于戚先生与唐先生的书面借款合同中未对利息进行明确约定,使得戚先生可以《合同法》第211条作为抗辩依据进行抗辩。虽然双方之间存在利息的口头约定,但由于举证困难,唐先生最终损失部分利息收入。
  律师建议,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固定。合同中应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利率部分的约定不应超过相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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