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6月17日,被告李某因生意亏损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罗某借款人民币55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5%计息,借款期限为1年。罗某向李某支付借款后,李某当即出具了借据。2010年6月16日借款期限届满,之后罗某多次催收,李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2010年10月罗某在催款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被告李某
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罗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但约定的利息过高,故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罗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0元,并按银行年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对超出上述利息部分的诉求
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深圳知名经济纠纷律师
申茵对此分析如下:
1、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罗某向李某提供借款时,借款合同成立并随之生效。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的履行就是其中的法律效力之一。故李某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归还罗某本金及利息,本案李某拒不偿还的行为已构成
合同违约,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罗某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2、借款合同约定利息高于银行利率4倍的,该
条款无效。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以及《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本案原、被告之间虽就借款利息作出了书面约定,但是关于利息条款的约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该条款无效,但并不影响借据其他条款的效力。因此,法院按照同期银行利率4倍计算利息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合同法律师,或是了解深圳资深合同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中国经济纠纷律师网 http://www.szsylaw.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