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天瑞房地产公司开发了一
房产项目,之后通过广告向社会宣传。因地处郊区,交通不便,遂在广告中宣传将为小区住户提供免费巴士。章先生看到广告后,前往购房。购房过程中,章先生要求房产公司将提供免费巴士事宜写入合同,天瑞公司拒绝,但声称一定会按照广告宣传去落实。章先生遂签订合同购买了该项目房产。2014年,天瑞房地产公司因巴士运输费用太高,决定向住户支付一笔交通补助费后停止提供免费服务。章先生等住户表示拒绝,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继续提供免费
巴士服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瑞房地产公司为吸引顾客,在广告中宣传为住户提供免费巴士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在与章先生签订购房合同时,天瑞公司声明会提供免费巴士服务。虽然该条款未写入合同,但双方就此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属于天瑞公司合同义务之一。故法院判决天瑞公司继续履行
合同义务,提供免费巴士服务。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商业广告的性质及天瑞公司的声明有无
法律效力。深圳知名经济合同律师
申茵对此分析如下:
一、商业广告宣传属于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本案中,天瑞房地产公司向社会宣传项目的优势和售房事宜,实质是向他人推销商品,通过介绍吸引他人注意,促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宣传属于典型的要约邀请。章先生亦是明知商业广告的性质,才会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将提供免费巴士的事宜写入合同。
二、天瑞公司的声明属于合同的补充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章先生要求天瑞公司将提供免费巴士事宜写入合同遭拒后,天瑞公司提供声明,在此基础上双方签订合同。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就免费巴士事宜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只是未写入书面合同。故提供免费巴士已经成为天瑞公司的一项义务,若停止提供服务,则
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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