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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交叉要约?

发布时间

2015-01-15

  【案情简介】
  云先生经营一家五金厂,年底清理存货。商先生得知后,前去看货。当时双方未达成协议,商先生称5日内会与云先生联系。3日后,商先生向云先生发函称:如果货物按照批发价格出售,其愿意购买。如果同意,请在10日内回复。恰巧同日云先生也向商先生发函询问:货物按照批发价格出售,是否愿意购买,请于10日内回复。云先生在收到商先生的信函后,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遂拒绝其他客户。又过5日,商先生发函至云先生,表示拒绝购买货物。云先生大怒,诉诸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已达成协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云先生和商先生就同宗货物按照批发价格购销的生意同时相互致函,且函的内容一致,但这只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同时相互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不能认为合同当然成立。云先生未就商先生发出的要约做出承诺,而商先生明确拒绝了云先生的要约,故双方合同没有成立,商先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交叉要约能够直接导致合同成立。深圳知名合同律师申茵对此分析如下:
  一、 交叉要约是否导致合同成立
  交叉要约是否导致合同成立,有二种观点:1、交叉要约本身不能导致合同成立。双方都是向对方发出要约,只有对方接受时,双方意思表示才达成一致。故双方可以拒绝对方的要约。2、交叉要约导致合同成立。如果双方发出的意思表示相同,法律可推定双方已做出承诺。
  纵观两类观点,第一类观点更有利于保护订约双方的利益。在交叉要约的情况下,虽然双方的要约意思表示一致,可预测相互可能达成订约协议,但不能推定双方必然订约。交叉要约仍属于要约阶段,不能得出必然承诺的结果,故不能认为合同必然成立的结论。故本案中,云先生和商先生的合同并未成立。
  二、 交叉要约下双方有何权力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在交叉要约的情况下,双方均拥有撤回、撤销要约,拒绝承诺的权利。本案中,商先生正是行使了拒绝承诺的权利,最终导致合同未成立。而云先生在承诺期限内未作出有效承诺,导致商先生的要约失效。
  在实践中,遇到交叉要约的情形时,应当及时的作出承诺,不能因为对方要约的条件与己方条件一直而省略承诺这一环节。否则很可能如本案中云先生,失去商机,自己承担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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