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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陷入僵局,怎么破?

发布时间

2015-04-28

     【案情简介】
  2003年,严先生和陆先生共同设立东方公司,二人各占50%股份,陆先生任法人代表及执行董事,严先生任总经理及监事。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需全体股东参加;一般的股东会决议须经拥有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后通过,特殊的股东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后通过。2012年,严先生与陆先生因经营理念的偏差出现分歧,之后矛盾愈演愈烈。同年12月,严先生提议召开股东会,陆先生拒绝组织亦缺席会议,导致股东会无法召开。2013年,陆先生再次拒绝参加股东会议。无奈之下,严先生向法院起诉,称东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公司僵局且无其他方法解决,请求解散东方公司。陆先生则称公司营运状态良好,仍具有盈利能力,不应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方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故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深圳知名公司法律师申茵对此分析如下: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故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还可以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本案中,2012年和2013年连续两年因股东陆先生拒绝出席股东会导致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管理秩序。
  其次,股东表决无法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本案中,一般股东会决议的做出需二分之一表决权以上股东同意,东方公司仅有二名股东,且各占50%股份,只要两名股东的意见存有分歧、互不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显然影响公司的运营。东方公司已持续2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也就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
  再次,公司管理层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本案中,陆先生和严先生因经营理念不同而失和,甚至影响到了股东会的正常召开,故二人矛盾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管理机制已陷入瘫痪状态。
  综上,东方公司在股东严重失和且无法出具有效的股东决议时,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以维护自身最大的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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