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如何面对你,合同违约?
【案情简介】
2014年,红鼎餐饮公司和江南食品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红鼎公司向江南公司购买优质大米1吨,每千克3.5元,江南公司于2014年5月7日和6月7日分两批将大米送往红鼎公司河东营业部,货到后三日内支付货款。5月7日,江南公司将大米运到红鼎公司河西营业部。红鼎公司多次与江南公司协商,要求其将大米运到指定地点。但江南公司认为大米已经送到红鼎公司,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此时,红鼎公司河东营业部因大米断供导致营业额受损5万。6月7日江南公司依约向红鼎公司河东营业部运送大米。此时,由于大米价格暴跌,红鼎公司以江南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拒领。双方就此发生纠纷,均认为对方违约。
【律师分析】
就该案,深圳知名经济合同律师申茵分析如下:
一、江南公司将第一批大米运送到红鼎公司河西营业部,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江南公司应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但其无视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的约定,擅自变更交货地点,属于违约行为。红鼎公司因此而经营受到影响,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江南公司承担。红鼎公司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红鼎公司能否以江南公司违约为由拒收第二批大米?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交货义务分为两次履行。违反第一次履行义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守约方红鼎公司能否拒绝受领第二次大米的关键所在。从案情分析,因江南公司第一次违约,是将大米运送到非合同履行地,并非提供货物不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江南公司第二次将大米运送至红鼎公司,符合合同约定,故红鼎公司不能以“对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仍需按照合同价格支付货款。
【律师建议】
综合本案,申律师提醒各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若要变更合约条款,需先与合同相对方沟通协商,待双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可能会如江南公司一般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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