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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签约卖房又反悔,买家该如何是好?

发布时间

2015-05-06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邓先生与程先生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邓先生购买程先生夫妻名下的房产,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10万,其余款项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完毕后3日内付清。签订合同时,程先生称妻子已经同意卖房,并全权委托其处理相关事宜,故程先生可替代妻子在合同上签字。对此,邓先生并未多想,爽快的签订合约并支付了定金。次月,程先生告知邓先生,称妻子不同意卖房,双方的交易取消。邓先生认为合同已经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争执不下,邓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维护自己的合同权益。


  【意见分歧】
  本案中,邓先生能否依据合同取得房产,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其一,邓先生能够依约取得房产。程先生在签订合约时,称其能全权代表妻子,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邓先生基于此签订合约。故双方需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进行房屋产权变更。
  其二,邓先生不能主张房产。涉案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程先生擅自替代妻子在合同上签字,属无权代理,妻子可拒绝追认合同,而达到撤销合同的目的。


  【律师点评】
  就本案,深圳知名合同律师申茵同意第二种观点,分析如下:
  一、丈夫程先生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一般房屋买卖过程中,委托人需要出具公证后的委托文书,方能认定具有代理的权限,本案中,程先生在订立合同时称,妻子已同意卖房且全权委托其处理相关事宜,但并未出示相关的委托文书,其行为很难被认定为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无效
  二、程太太和邓先生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程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与邓先生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事后,妻子程太太拒绝追认程先生的无权代理行为,故该合同对程太太不发生效力。现程太太拒绝履行合同,致使房屋无法进行产权变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三、邓先生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程先生的无权代理行为给邓先生造成损失,鉴于合同尚未履行,邓先生可主张相应的赔偿。根据法律规定,邓先生可适用定金罚则,主张返还双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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