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生效要件的合同在条件未成就时应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王某与刘某签订《煤矿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王某将煤矿转让事宜依法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将煤矿产权许可等相关证照一并转让给刘某时协议生效,转让费人民币800万元,煤矿自刘某支付转让费之日起由其自主经营,王某不得干涉。协议签订后,王某迟迟未向行政主管机关报送采矿权转让资料,刘某也因此未支付转让款。无奈之下,刘某诉至法院,诉请王某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报批义务。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煤矿转让协议》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该协议性质特殊,须以王某向行政主管机关报批为生效要件,本案王某并未依约履行,故该协议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应比照无效合同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虽然因王某未如约履行义务而未生效,但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其比照无效合同处理。
【律师评析】
需要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在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前,合同是否处于未生效状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同意第二种观点,就本案所涉问题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条款规定的是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效力,并非依法生效的合同的效力。据此,在类似于本案附批准生效要件的合同中,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即使欠缺批准这一生效要件,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就本案而言,煤矿转让报批的义务主体是王某,受让人刘某有义务配合,王某不积极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该协议并不因此而归于无效。
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未申请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但此条款未明确若相对人请求对方办理相关手续是否支持的问题。风泽律师团律师认为,附批准生效要件的合同在批准之前,其中的报批义务是否生效应当适用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则,此时,在转让方负有报批义务的情况下,若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受让方的请求,则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不符。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刘某的诉请,尽量促成合同的有效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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