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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的实务界定——以债务人交付有知识产权争议的产品为例

发布时间

2015-07-21
 

     【案例简介
  甲公司是一家电子游戏器械开发公司,其开发出一款适用于多操作系统的磁动枪,并宣传该枪适用于XBOX360系统。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了该批磁动枪,并打算就该产品开展全球销售。乙公司在向北美市场推广该产品时,受到了微软公司的警告,微软公司认为该产品强行链接其XBOX360系统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购买该枪的用户在使用该枪时也收到了微软公司的警告。这导致很多客户投诉乙公司,乙公司的销量显著降低,微软公司也有意就此事向乙公司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认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乙公司的加害给付。加害给付属于不适当履行的一种方式。按照学理上的通说,不适当履行可以分为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所谓瑕疵给付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因履行有瑕疵,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本身的价值和效用,他侵害的是债权人对于正确履行所能取得的利益,即履行利益。而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
  在该案中,甲公司的不适当履行既构成瑕疵给付,又构成加害给付。首先,甲公司交付的货物有知识产权上的纠纷,标的物的质量或性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瑕疵给付。该瑕疵给付侵害了乙公司的履行利益。同时,该不当履行也使乙公司面临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如微软公司的起诉、客户的投诉和市场占有份额的降低,构成了加害给付。该案属于典型的既瑕疵给付又加害给付的情形。
  加害给付的后果表现为,因加害给付导致债权人其他利益损害的,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债务人均应赔偿。而且,该损失既包括既得利益也包括可得利益,债权人都有权向加害人主张。此外,债务人的加害给付而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属于根本违约,债权人可以据此主张解除合同。


  【法律法规】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
  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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