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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债务,程序瑕疵是否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发布时间

2015-10-28
 

     【基本案情】
  2010年因为业务发展需要,深圳汇支付有限公司向中国国家进出口银行借贷人民币2亿元,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汇支付公司请深圳大成集团为其债务提供担保,约定担保期限为债务到期后两年。大成集团是一家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其董事会共有11名成员,汇支付有限公司是该公司董事会成员之一,持有该公司0.2%的股份。汇支付公司与中国国家进出口银行及大成集团同日签署了《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中约定大成集团为汇支付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大成集团的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可以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但担保决议需要通过董事会超过三分之二股权以上的董事投票通过方能生效。事后,大成集团向进出口银行提供了董事会决议副本,副本上签有大成集团两名董事的签名。2013年债务到期,汇支付公司仍有1亿元本金与利息不能归还。进出口银行遂发函至大成集团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支付欠款。大成集团回函拒绝了进出口银行的催款请求。进出口银行遂将大成集团及汇支付公司告上法庭。


   【本案难点】
  深圳股权纠纷律师网通过研究案情发现,本案中大成集团是否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从法理角度分析:公司是否可以对外担保其他公司债务?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大成集团对外担保行为是否有效?
  结合本案可知,根据大成集团内部的公司章程规定,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需要代表三分之二股权表决权的股东投票通过。大成集团为汇支付公司担保的决议签字虽然只有两名股东签字,但是签字股东的出资比例占到公司总出资比例的97%,已经达到公司章程所要求的三分之二多数的要求。也就是说,虽然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不符合形式要件,但是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实质要件,应当为有效。且《担保合同》上有大成集团的签章,系大成集团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大成集团的担保合同真实有效,意思表示真实,故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支招】
  现代商业社会活动中企业为了融资,企业间相互担保的现象比较普遍。因为对担保规则不了解,导致被担保人还不上款时,担保人甚至不知道自己该怎样责任。担保责任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在担保合同上没有明确约定,则应当推定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只愿意承担部分责任,则应当在担保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明确的担保范围担保金额,比如约定担保债务不得高于200万元。这样能够防止在被担保人财务危机归还不上债务的时候保证己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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