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居住于深圳市的谢某在双十一血拼日从淘宝名为“美国代购,绝对正品”的网店里购买了一台莉思面部美容仪,并以支付宝方式支付价款人民币
6999元,收货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某区。11月23日,谢某收到卖家邮寄的物品后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通过莉思官网扫描二维码方式确定该产品为假货,当日,谢某向卖家提出要求退货和退款要求,卖家黎某明确表示拒绝。双方经多次沟通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谢某在居住地深圳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黎某按“假一赔十”的承诺赔偿人民币69990元,淘宝网一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黎某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认为双方为买卖合同纠纷,据此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按照电子商务行业习惯,合同履行地为被告李某的发货地,因此,本案应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意见分歧】
关于网上购物所引起的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的问题,目前学界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电子商务行业的惯例和实践,货物交邮地为合同履行地,即被告李某发货地为合同履行地。退一步说,即使认定买方收货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该收货地也应该与买受者有实质联系意义的收货地,如果允许买受者随便以任何一个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作为收货地,那么管辖权可以由当事人随意创设,这违反管辖法定的原则。因此,收货地法院不应享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网络购物所引起的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卖家交付货物邮寄,买家开邮包检验没问题后收货,收货地为货物交付地即合同履行地。因此,收货地法院应当享有管辖权。
【律师评析】
深圳知名经济纠纷团马成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并结合本案分析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网络购物属于买卖合同,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实践中,当事人可采书面方式约定前述任一法院管辖,当事人没有书面约定的,原告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网络购物买方收货地是否属于合同履行地,是本案争议的关键焦点。
实践中,买卖合同的履行是指卖家把货物交付到买家的手中,交付地即为合同履行地。结合本案网购行为,卖家把货物交由快递公司运输,买家经过验货后收取该货物,若卖家把货物交邮起即认为系交付到买家手中,那么,买家应该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毁风险,也就不享有对邮包验货和拒收的权利,此点明显与《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规定第二条争议处理规则第1款“货物风险的转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交易双方另有约定,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收货人签收)之前由发货人承担,交付(收货人签收)之后由收货人承担;在承运人责任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发货人向承运人追偿不影响交易纠纷的处理,发货人应依照本规则承担相应损失。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双方协议退货的,以卖家留下的退货地址作为交付地点。”之规则相违背,据此,本案买家谢某在网上购物并采取支付宝付款方式,说明双方自愿接受该规则,该规则即可视为买卖合同的一部分。那么,卖家承担货物运输途中的损毁风险,买家的收货地为交付地,显然本案被告黎某提出卖家交邮地为“交货地”的理由不成立。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买家收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有法可依,收货地点所在法院自然享有管辖权,本案中法院应该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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