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茵律师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经典案例

“熊孩子”网购惹争议,“坑爹”还是“坑商家”

发布时间

2015-11-30

   【案情简介】
    许某平日喜欢通过网络购物。近日,突然收到某电商送货上门的一台近万元的电视机。然而,许某表示自己近期并未在该电商平台上订购过该商品。后来才知道,原来是自己读初中的儿子在网上订购的。许某的儿子平时看到许某在电脑上网购各种商品,熟悉了网购流程。一次在网上看到一款电视机广告,觉得特别适合自己用来打游戏,就瞒着家人用许某保存在电脑上的账号密码擅自下了订单。许某认为,自己一没有购买电视机的意向,二没有在网上进行下单的操作,该商品是自己未成年人的儿子下单订购的,儿子作为未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便拒绝接受这台电视机;而商家认为,下单的客户是许某自己的账号,而且是经过实名验证过的,在下订单时商家不能确认到底是谁下的订单,自己只能是照单发货,并且自己的货物本身没有任何瑕疵,许某有义务接货付款。

   【意见分歧】
    关于未成年人在网上购物产生合同的效力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也越来越多的参加到网购大潮中来了,在认定网络环境下的买卖合同关系时应当适用现代观念,不区分合同主体的行为能力。因为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时,卖家并不清楚在网络另一端进行操作的买家的实际年龄,如果因为买家是未成年人就随意否定合同的效力,那么无疑加重了卖家的交易风险,不利网络交易安全的保护。为了保护电商的权益,促进网络购物的发展,应当认定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购买物品的合同是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网络购物产生的合同关系,其行为主体的行为能力仍应适用传统民法的相关规定。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的认知存在局限性,并不能清楚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及产生的后果,在民事交往中缺乏相应的处分能力。本案中,许某之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订立的合同应当效力待定,由于事后没有得到监护人的追认,该买卖合同当属无效。

   【律师评析】
    深圳知名经济纠纷团同意第二种观点,并结合本案分析如下:
    在传统的面对面式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对方的外貌身形、行为谈吐、身份证信息等方式来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相依的行为能力。但在网购中,双方当事人是在虚拟平台上仅通过数据交流来进行磋商,使得判断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的难度增大。但是,网上购物只是改变了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并不触及民法、合同法根本性规定。因此,对于合同关系适格主体的认定仍应遵循民法、合同法关于合同主体行为能力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五十一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属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除外。本案中许某读初中的儿子尚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本身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订立合同后许某作为监护人并没有追认合同为有效,此合同也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因此该效力待定合同因未得到监护人的追认而无效。
    当然,以上讨论的前提是,许某能够举证证明该商品确实是儿子利用其的账号擅自订购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许某需对儿子在网上下单的事实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按照网络交易习惯推定许某为实际购买者。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合同法律师,或是了解深圳资深合同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中国经济纠纷律师网 http://www.szsylaw.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