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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诉杜某某占有物返还案

发布时间

2015-12-03

  原告杜某与被告杜某某系兄妹关系。争议房屋共有7间,包括5间北房和2间西厢房。该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后辛房村,房屋没有门牌号码。
  关于诉争房屋的建造人,原告杜某主张,首先,争议房屋的宅基地是其从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后辛房村村民李某处购买。被告杜某某则主张该宅基地是其向北京市大兴区后辛房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得来的。经本院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后辛房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诉争房屋所在宅基地确系原批给李某后,由李某卖与杜某。
  关于争议房屋的建造及装修时间,原告杜某主张5间北房是2008年所建,2间西厢房是2011年4月至5月所建。全部房屋及院落的装修是在西厢房建完以后进行的。被告杜某某主张自2008年8月份开始筹划建房,5间北房和2间西厢房均于2008年8月至12月建造,房屋的装修也是在2008年进行的。经本院向争议房屋周围的邻居调查,被询问人均表示院内的2间西厢房系2011年建造。
  关于诉争房屋的出资,原告杜某主张房屋的建造和装修,包括材料费和人工费均系由其支付。被告杜某某主张建房大约花费13万,建房的材料是其自己购买,工人是其雇的王某在内十多个人。原告杜某针对其主张提交了证人证言
  此外,原告杜某还提交了拉土款收据、沙子款收据、钢材款收据、石子款收据、白灰款收据、过梁款收据、大门款收条、楼板款收据、建筑款收据、门窗款收据、送货单2张、自来水立杆、台件收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上述票据向出票人进行了核实,出票人均对上述票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一部分出票人还认可自己将货物送至诉争房屋所在地。被告杜某某针对其出资主张提交了收条3张,收款人均为王某。此外,杜某某还提交了出库单、楼板款收据、楼板检验报告、门窗款收据、送货单2张、水泥收据、沙子款收据。法院根据王某出具收条上的电话号码无法与王某本人取得联系。被告杜某某未申请王某出庭作证,也未向本院提交王某身份信息、住址和联系方式。对其所提交票据上的出票人,被告杜某某亦未向法院提供可以核实的信息,故无法查明其真实性及与诉争房屋的关联性。
  另查明,被告杜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后辛房村有宅基地一处。杜某某曾经对其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过翻建。关于房屋的翻建时间和人员,杜某某称2007年4月下旬至5月底翻建,同时进行了装修。当时的工头是高某。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后辛房村的房屋(北房五间、西厢房二间)返还给原告杜某。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审判决。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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