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夫妇为房产产权起纠纷 法院认定房屋归双方共有
刘老汉和董老太系再婚夫妻,两人一起生活二十多年,因所居住的公房遇动迁,两人分到了一处502室房屋。2012年3月,在老伴及老伴女儿陪同下,在动迁公司,刘老汉签署了一份自动放弃502室产权的“申请”,后来该房一直登记在董老太名下。刘老汉认为,自己受胁迫才做出放弃上述房屋产权的决定,故将董老太告上法院,要求确认502室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
一审法院支持了刘老汉的诉讼请求。
董老太不服,并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老汉、董老太与刘老汉之子小刘作为动迁公房的安置对象,对动迁公司所提供的两套商品房均享有动迁利益。三方协商一致将502室房屋产权确定为刘老汉、董老太共同共有,而另一套房屋则为小刘所有,属于被动迁人就动迁利益在家庭内部所作的分配协议,合法有效。刘老汉事后申请放弃502室产权,实为对家庭动迁利益分配方案进行变更。刘老汉称该申请是受董老太及其女儿的胁迫,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难以采信。然而,对动迁利益在家庭内部重新作出分配,应取得包括小刘在内的所有被安置人的一致同意,并对动迁利益作出整体上的变更,而不应仅以刘老汉或董老太单方的意思表示为准,将尚未存在且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502室房屋从整体动迁利益中分裂出来。现刘老汉的“申请”未获得被安置人小刘的同意,故无法产生对三方此前一致达成的动迁分配方案进行变更的效力。
最终,二审法院确认502室产权仍属刘老汉、董老太共同共有。
(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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