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转移资产致无法赔偿 公司股东被判负连带责任
2005年9月,东莞市中油鸿程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以3509053.37元的价格向广东鸿程油库有限公司购进“鸿程油8”船舶。2006年8月5日,鸿程运输公司的“鸿程8”号油船行至东莞水道过万江大桥时,船艉驾驶楼与万江大桥通航孔左岸桥墩的右边拱肋发生碰撞,后东莞石龙海事处认定鸿程运输公司负事故全责。事发后,东莞市城管局组织相关单位对大桥进行检测、评估、加固,支出工程费用合计2493525.65元。2007年至2010年,为逃避赔偿,鸿程运输公司股东潘某在事故发生后将公司的全部资产5艘船予以转让,并以拖欠向鸿程油库公司购买“鸿程油8”船舶的价款3509053.37元等为由将大部分的转让船舶价款支付给鸿程油库公司。
2008年5月15日,东莞市城管局将鸿程运输公司告上广州海事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撞船事故造成的损失。
2008年11月6日,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鸿程运输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东莞市城管局加固应急检测评估工程费等11项费用共计2493525.65元及相应利息。
宣判后,鸿程运输公司不服,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0年12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案件虽然已经判决,但东莞市城管局通过执行程序仅得到了赔偿款22850元,因未发现鸿程运输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只能裁定终结执行。
随后,东莞市城管局以鸿程运输公司股东明知公司负有案涉债务后,仍将公司全部资产变卖并抽走为由将股东潘某、邹某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悉,工商部门备案的购船当年的资产负债表中并未记载欠付船款;案涉事故责任认定后才制作的资产负债表却开始显示有该债务,而鸿程运输公司股东为潘某、邹某,鸿程油库公司股东为潘某及其妻子,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潘某。另外,潘某、邹某确认在鸿程运输公司经营期间向工商、税务部门提供了虚假的财务资料。
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潘某对鸿程运输公司的债务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宣判后,潘某不服,遂上诉至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中院审理后认为,两股东未按照相关的财经管理制度经营鸿程运输公司,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控制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导致公司人格形骸化。撞船事故责任认定之后,潘某对鸿程运输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是知情的。但潘某以偿还购船款的名义,将变卖公司资产所得大部分款项交付给鸿程油库公司。按照购船合同约定,鸿程运输公司应于购船当年付清购船款,当年的资产负债表中也确实未见记载尚欠购船款的内容,但在次年事故责任认定之后制作的资产负债表中却开始出现欠款内容,两项证据存在矛盾。而潘某再以支付购船款为由向其关联企业支付巨额款项,法院不予认可。
因此,东莞中院二审判决潘某对鸿程运输公司的债务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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