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还款期确定借贷关系 诉请返还房屋不被支持
2006年2月23日,老盛以860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购买了一栋杨某名下的中国人民银行大庆支行家属楼楼房。2006年4月28日,盛某与父亲老盛签订借据约定:盛某借老盛86000元购买人民银行家属楼2单元602室,此款分期分批偿还,如不能还清此楼归老盛所有。2006年12月18日,杨某将房屋过户到盛某名下。2012年初,盛某和妻子金某离婚。
老盛认为,儿子和儿媳妇未经自己同意私自将房屋过户,遂将盛某、金某告上诉至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位于人民银行大庆支行家属楼的一栋楼房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盛某对其亲主张无异议,金某则认为老盛所诉不实,争议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房屋盛某只拿了2万元,其余房款66000元都是自己母亲徐某出的。
让胡路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老盛2006年2月23日与王某签订的售楼协议的真实性原、被告均无异议。该协议能够证实杨某名下的中国人民银行大庆支行家属楼楼房一栋系原告老盛以86000元的价格购买,虽被告金某辩称其母亲徐某出资66000元,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故争议房屋系原告购买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可。但根据原告提供的2006年4月28日被告盛某为原告老盛出具的借据可以证实2006年4月28日老盛已将争议房屋以8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盛某(借据中并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并且房屋已经在2006年12月18日过户到被告盛某名下并居住至今,原告老盛与被告盛某之间应为借贷关系(原告称被告没有给付房款),现原告老盛有权要求被告盛某继续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对争议房屋原告已不享有所有权,故原告主张争议房屋为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2012年,让胡路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老盛的诉请。
(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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