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银行卡钱款被盗刷 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损失
2011年12月4日15时许,贺兰县的马某手机收到一条短信,称自己的银行卡消费了31.8万元,余款8.19万元。后马某马上到银行卡开户行进行了查询,见卡中确实少了30多万元后,马某当即将余款进行了转账并向警方报了案。经银行调阅交易明细单后发现,上述交易是在澳门某商店刷卡消费的。
与银行协商无果后,马某将银行告上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自己损失。
2012年9月,贺兰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庭审时,马某及其代理人称,是银行没有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致使自己存款被盗刷,诉请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储蓄存款318915.95元及利息损失5000元。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辩称,盗刷是由于马某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马某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提交证据不能证明马某故意向案外人泄露密码致使涉案银行卡被消费的事实,只能认定为不法分子通过其他方式窃取所得,因此银行的该项规定实际上是免除其银行责任而间接加重储户责任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此种规定是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贺兰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赔偿马某储蓄存款318915.95元及利息487元,合计319402.95元。
一审判决后,中国农业银行贺兰县支行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诉。
(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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