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死亡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案情简介】
黄某的父亲于2014年3月与陈某签订共同投资协议书,打算双方在深圳投资注册有限公司,协议书约定黄某的父亲出资70万人民币(占注册公司70%股份),张某(现在在深圳)技术出资,双方确认其技术价值为30万(占注册公司30%股份),并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期限为5年,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不得中止协议。注册公司时资本为100万,全部由黄某父亲出资,这100万包含张勇的技术价值30万。在公司尚未成立之时,黄某的父亲因病去世,黄某认为其父亲与张某合作注册公司不会盈利,故想解除其父生前与张某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并取回其父出资的财产。张某表示投资协议书中没有约定解除事由,所以黄某应当继承其父亲的权利与义务,继续履行投资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黄某认为其父亲死亡应当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符合投资协议书中约定的中止投资协议的规定,所以请求法院判决中止协议书效力。
【意见分歧】
对于自然人死亡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自然人死亡不属于不可抗力,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人固有一死,即人的死亡是可以预见的,没有不可抗力事由应具备的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自然人的死亡属于不可抗力,因为虽然我们可以预见到每个人都会死亡,但是对每个人死亡的时间、致死的事由却无法预见。在分析自然人死亡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时,不应该只强调死亡的事实,同时更应该关注其死亡的时间。只要其死亡时间不可预见,就应当属于不可抗力。
【律师分析】
风泽律师团律师结合本案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该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责,即适用不可抗力规定的前提必须为合同已经签订且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本案中黄某父亲的死亡发生在协议书签订后,履行完毕之前,满足不可抗力原则的时间前提。黄某的父亲因生病死亡对于协议书本身来说不属于常见风险,满足不可抗力的风险罕见性前提。此外,黄某的父亲虽然因病死亡,但治疗过程较长,病情多次反复,黄某的父亲及黄某对现代先进的医疗技术仍抱有很大希望,故其父亲的死亡是他们所无法预料,或者说无法预料到具体时间的,因此黄某父亲的死亡应当属于意外,其本人无法预见,黄某亦无法预见,也不存在其主观追求的故意;况且,黄某的父亲在与陈某签订协议书时,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患病,而是在后来才发现自己患病。因此,黄某父亲的死亡应当属于不可预见的死亡。
对于黄某父亲的死亡是否能够克服,一种观点认为合同当事人的死亡可以克服,其理由为合同上的财产性权益可以成为继承标的,只要合同当事人存在继承人,合同就不会因为一方的死亡而无法履行。因为依照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开始。换句话说,在合同当事人死亡之日,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已为其继承人所继承,不会发生合同缺少当事人的情况,合同仍然可以继续履行。因此,只要死亡的合同缺少当事人还存在继承人,就不能构成不可抗力。也正因如此,黄某应当继续履行其父与陈某签订的协议书。其实,虽然黄某父亲死亡后,其因协议书引发的债权债务可由其继承人黄某一并继承。但是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不宜直接认定该协议书可以继续履行。因为黄某之前可能并不知道该协议书的存在,也不一定能够掌握该合作项目的全部信息,黄某父亲的死亡给该协议书履行带来的困难在实际上无法避免。
综上,黄某父亲的死亡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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