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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经营项目借款 法人代表成债务人

发布时间

2015-12-24

    作为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经营房地产项目的名义,向他人借款,由谁承担最终责任?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9日,被告洪光以经营开发靖安县房地产项目向原告曾文抵押借款,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借款金额300万元,日利率2.4%,借款期限从2013年8月9日至2014年2月8日止,抵押保证人旭日经济公司以土地开发建设的一楼店面28个共1040.09㎡担保抵押,并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次日,原告曾文分2笔将300万元转入被告洪光的账户。借款期满后,曾文多次催收未果,只好诉至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曾文与被告洪光、旭日经济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洪光应当按照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虽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为公司经营房地产项目所产生的借款,但由于抵押借款合同上写明的借款人是洪光。所以最终这笔借款的承担人只能是洪光,公司只能作为保证人。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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