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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错款分毫不差要回来

发布时间

2015-12-30

    【案情简介】
    今年1月4日,原告黄某以汇款时错将10万元款项汇至被告张某账户为由,诉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主张被告返还这笔款项。
  黄某诉称,其与张某有生意往来,错汇的10万元款项本是汇给另一个客户的,因财务操作失误汇给了张某;错汇款后,其曾联系张某但无法找到。
  被告张某没有到庭应诉,亦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在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提出相反抗辩意见,且原告保证其提交的证据及所作陈述的真实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有损第三人利益情形的情况下,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

  【法官点评】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来源:中法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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