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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

2015-12-31

    【问题】
    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案情】
    原告抚远县某金融单位诉称:由被告提供担保,借款人王某在原告处贷款十六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薛某偿还贷款利息一万余元,剩余贷款至今未还。为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使信贷免受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合计十七万余元。被告李某、张某、薛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于某、吕某未到庭质证,也未提出反驳的证据。

    【审判】
    黑龙江省抚远县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张某、薛某为借款人王某贷款提供担保的事实无异议,在借款人王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被告李某、张某、薛某应按照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被告提出的原告对担保人的财产调查不属实,没有告知贷款的性质,以为是抵押贷款,对担保签字以为是证明人的身份,自己没有财产,不具备担保资格,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不影响原、被告间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的效力,判决被告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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