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3月,曹某与深圳爱婴儿家政公司签订月嫂服务合同,双方约定曹某支付定金人民币3万元,家政公司在3个月内为其找到曹某满意的金牌月嫂。5月底,深圳爱婴儿家政公司因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处,但曹某的定金迟迟无法要回,后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深圳爱婴儿家政公司应当于30日内向曹某返还定金。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并未依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其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解散公司的决议,且公开登报发布了公司拟解散的公告。公司清算报告称该公司已无任何财产,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公司予以注销。
在执行阶段,曹某向法院申请变更深圳爱婴儿家政公司的股东尤某、艾某及谢某为被执行人,并提供了财产线索。尤某、艾某及谢某提出了执行异议。
【意见分歧】
在执行异议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原被执行人深圳爱婴儿家政公司已被注销,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不应再变更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原被执行人深圳爱婴儿家政公司在清算过程中未履行法定程序,故公司股东无法逃脱赔偿责任,应当变更为被执行人。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风泽律师团资深律师结合本案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之规定,本案中深圳爱婴儿家政公司通过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此外,根据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之规定,公司可以自行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只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本案中并未交代这一细节,若尤某、艾某及谢某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变更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之规定,只有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变更或者变更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结合本案,并未有证据证明股东尤某、艾某及谢某存在设立公司时并没有足额缴纳注册资金、通过借款注资等方式变相完成出资不到位、未办理过户手续等行为或公司成立后,股东或其开办单位将注册资金转移或隐匿的行为。故法院不能仅仅以未尽清算责任为由冒然变更股东尤某、艾某及谢某为被执行人。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 “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六)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以及无偿占有或者接收其财产的第三人”及第八条 “作为债务人的法人被撤销、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歇业或者注销的,被变更为被执行人的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的人,其承担责任的范围限于该法人遗留的财产”的规定,深圳股权纠纷律师认为,本案即使变更股东尤某、艾某及谢某为被执行人,其责任范围也仅限于该法人遗留的财产,但本案已说明公司进行了解散公告,且清算报告中已阐明公司无任何财产,故若申请执行人不能证明清算报告是虚假或者其他行为的,则不能简单地直接变更三个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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