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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股权纠纷律师点评:出资不实的股东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

2016-02-26

    【案情简介】
    深圳市海马家居有限公司与某红木加工厂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深圳市海马家居有限公司向某红木加工厂购买红木桌椅10套,总价值人民币398万元。合同签订后,红木加工厂如期交货,但海马家居公司迟迟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后红木加工厂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红木厂的诉请,判令海马家居公司立即支付全部货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红木加工厂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很快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原因系海马家居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随后,红木加工厂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申请追加海马家居公司股东余某等人为被执行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相关证据后查明,海马家居公司在工商登记处记载的出资额与余某等股东的实际出资额不符,至今余某等人均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故法院依法裁定追加余某等人为被执行人,并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律师评析】
    风泽律师团律师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就本案涉及的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作为被执行人需要满足何种条件分析如下:
    首先,出资不实的股东只是补充责任,前提是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追加出资不实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非理所当然,前提是先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如果对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方能启动追加程序,这即是股东的“先执行抗辩权”,也说明出资不实的股东在执行程序中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它是执行程序和执行权在涉及第三人财产时“内敛”或者“谦抑”的具体表现。也就是说,如果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有财产,仍需先对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先行执行,实在没有的极端情况下,才可追加第三人。
    其次,深圳股权纠纷律师认为要有充足证据显示股东确存出资不实的情形,否则很难追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出资不实主要包括出资不足、瑕疵出资和虚假出资三种情况,目前股东出资不足是普遍现象,且出资的信息大都掌握在股东和企业手中,故债权人举证存在一定障碍。尤其是虚假出资的情形,通常虚假出资的股东会在账目表面伪装成已经足额出资的假象,债权人很难分辨。由此,学界对究竟是债权人还是股东本身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有不同观点,现各法院认定标准尚不一致。
    最后风泽律师团律师提示须注意的是,股东承担的责任仅为限额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对公司仅仅有补足出资的责任。因此,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仅是应付的出资义务,执行程序中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责任,也应当是股东应缴出资与未缴出资的差额范围之内,不能让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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