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珠海冰雪奇缘装饰公司与深圳前海饰品批发公司长期保持合作关系,截至2014年8月,珠海公司尚欠深圳公司上一期饰品货款人民币210万元。9月,珠海公司财务总监及业务员共同至深圳公司催款,股东年某、余某恰好在公司内开会,在对账单核对无误后,年某、余某二人私自向珠海公司出具《代为偿还欠款承诺书》,二人承认该笔债务的真实性,并承诺愿意代替深圳公司偿还其中人民币100万元欠款。二人此举并未经得深圳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同意。2015年6月,因深圳公司迟迟怠于履行还款义务,珠海公司将深圳公司、年某、余某共同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在2012年后便未再参与年检。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珠海公司可以起诉年某、余某。深圳公司股东年某、余某二人自愿承担公司债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该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年某、余某应当按承诺书履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珠海公司不得起诉年某、余某。深圳公司欠珠海公司的债务属于公司债务,深圳公司虽未年检,但并未结业也未解散,故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之规定,公司股东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评析】
风泽律师团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务的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按原债务人是否免责又可将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债务的转移,依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负担。它的效力体现在:原债务人退出,不再对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因此,这种免责的债务承担必须是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三方共同协议完成,缺一不可。另一种是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债务人不脱出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成新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因并存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并未退出,只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对债权并无损害反而有利债权的实现,故并存的债务承担只须原债务人与第三人二方协商同意即可,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只须履行通知义务即可。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结合本案分析,年某、余某私下决定并未与深圳公司协商,也未取得深圳公司的同意,故二人对外出具债务承担承诺无效。
其次,公司的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一定的事由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解散事由包括以下几种: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发生严重经营困难,请求法院解散。此外,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本案中,深圳公司虽自2012年后未再年检,但登记主管机关并未对其进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此在法律上应当视为正常经营,该公司并未解散。
综上风泽律师团律师认为,年某、余某二人对外的部分债务承担承诺因未经深圳公司的同意而无效,且深圳公司尚未解散,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也不承担责任,故珠海公司只能起诉深圳公司归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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