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2月,航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将生意合作伙伴深圳引路桥公司诉至法院,并称深圳引路桥公司恶意拖欠巨额货款迟迟未付,然该公司与深圳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路政建设有限公司人格混同,三个公司实际控制人晏某及深圳引路桥公司其他股东的个人资产与公司混同,故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三家公司辩称:三家公司虽有关联性,但并未发生混同情形,故深圳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路政建设有限公司不应对深圳引路桥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晏某等股东辩称:其个人财产与公司并不混同,故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三家公司在用人方面,经理、财务、出纳等人员均为同一人;三家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在工商注册登记薄上,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均涉及工程建设领域,且相互重合覆盖;在财务方面,三家公司共用结算账户,账目不清,财务专用章有混用现象。
综上,法院判决:一、深圳引路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航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二、深圳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路政建设有限公司对深圳引路桥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航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晏某及其他股东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深圳经济合同纠纷律师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分析如下:
关联公司间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公司之间法人人格特征高度一致的公司存在状态。公司人格混同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组织机构混同、公司间财产混同和经营业务混同。1、公司之间如果具有相同的公司管理人员、相同的工作人员、相同的办公场所、相同的电话号码等情形,一般可认定为公司组织机构混同。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其运行基础便是人的组合。因此,不同公司间一旦组织机构混同,极易导致公司财务、利益整体性混同,公司的独立意志也将不复存在;2、公司财产独立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只有在财产独立的情况下,公司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地对其债务负责。公司间财产混同违背了公司资本三原则,严重影响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物质基础。3、业务混同是指公司之间在经营业务、经营行为、交易方式、价格确定等方面存在混同现象,主要表现为:公司之间从事相同业务活动,各业务活动不以公司独立意志支配。本案中的三家公司在前述三个方面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混同现象。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提示,传统的揭开公司面纱仅是指通过揭开公司面纱而追究公司面纱背后的股东个人的连带责任,从而使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获得再平衡,这体现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有观点认为公司法尽管引入了法人人格否认,但对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这一类行为却未有涉及,然而在我国,同一股东设立若干公司,并完全控制这些公司的运营,即“一套人马、若干牌子”的关联公司模式非常普遍,因此,根据关联公司大量存在且独立性难以保障的情况,深圳资深合同律师认为,将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制适用扩展至关联公司之间的人格否认,符合我国确认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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