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茵律师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经典案例

新兴众筹买房,风险与机遇并存!

发布时间

2016-03-30

   【案情简介】
    随着一线城市楼价的畸形暴涨,众筹买房成为新兴投资产业。仅出资小部分,就能赚取高额回报,这是众筹买房最吸引投资客的闪光点。2014年3月,90后于某、艾某、年某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星海城市花园3栋104号房产,因于某、艾某非深圳户籍,故三方签订《投资协议》,除约定基本的出资份额外,共同同意将房产登记在年某名下。
    2015年330政策出台后,房价一路飙升。2015年9月,于某因看中一处婚房,故向艾某、年某提出转卖房产、回笼资金的要求,然年某认为房价还有大涨趋势,且南山区涨幅在全深圳属领头羊地位,升值潜力巨大,故不同意出卖房产,艾某在听取俩人观点后,赞成年某的想法。因房屋产权登记在年某名下,故于某与二人多次谈判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于某向深圳知名经济纠纷团求助。

   【律师评析】
    众筹买房是指发起人提出的优质房源并在网站等平台上发起众筹,欲购买房产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购买、共同拥有房产。通常情况下,众筹期限届满且众筹满标时,由众筹参与者共同委托第三方作为房产托管方为持有、管理众筹项目购买的房产,根据众筹参与者的共同决定处置房产,处置房产所得款项按众筹参与者投入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当众筹期限届满且众筹未满标时,资金托管方将众筹参与者投入的款项本金全额退回给众筹参与者。众筹参与者为了共同持有一处房产而众筹买房并享有房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在实践中,众筹参与者并不是为共同直接持有房产而是委托第三方代持房产、代为管理房产、代为处置房,快速收回投资,本质上是一种投资行为,且并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而是销售房产份额并快速卖出,快速实现投资回报,因此众筹买房除了市场风险外,其还游走在监管的灰色地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实行登记制,依据公示公信原则,该房屋对外仅属于年某的个人财产。但这并不代表于某无救济途径,实践中,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年某名下,但于某可持三方《投资协议》及银行转账流水或支付凭证就该产权提出异议,由人民法院重新确认该房产归属,若三方之间没有明确约定产权份额,则法院应当按照三方出资比例确定产权比例,在确权的情况下,于某可要求在房产证上增加其姓名。当然,法院无法约束年某、艾某二人不愿卖房的意思表示,这就体现出了众筹买房的弊端及问题。通常情况下,于某只能通过退出资金、转让份额、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与其他众筹者协商解决。
    实践中,虽然众筹买房的弊端逐渐凸显,但“短期狂飙,风险已大”的现实并未使其有所收敛。除前述于某遇到的问题外,如果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别人变卖或抵押相关房屋,自己或会面临不知情或不可控的风险。因此,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律师在此提醒,众筹买房须谨慎,即便共同购买,那么房产证上也要写清楚是共有种类,其中按份共有会清晰地标明各人所持比例,而共同持有则是平均分配。此外,面对楼市过热现象,监管部分打击杠杆炒房、众筹炒房的决定也越来越大,故投资客们应合理评估风险,该收手时就收手。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合同法律师,或是了解深圳资深合同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中国经济纠纷律师网 http://www.szsylaw.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