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三恩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证券返还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上海营业部)在1992年9月通过三产、技协及职工集资等渠道筹得人民币128万元(以下币种同),购入“宁波华联”法人股4万股(每股32元,含2元手续费)。其中工会职工集体股24,764股,职工个人股15,236股(包括普陀区保险公司职工个人股3,333股)。上述法人股经拆细、送股,现总共持有股数为1,216,800股,存放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还有2006、2009、2012、2014年度红利合计172,561.61元存放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属支公司股票账户上。“宁波华联”经过改制,先变更为“银泰控股”,后又变更为现在的“京投银泰”(证券代码:600683)。原告丈夫周树强当时作为公司职工购买了原始股470股,现应有14,297股,归属于原告丈夫周树强的2006、2009、2012、2014年度红利为2,043.53元。由于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体制改革,原人保上海营业部所购股票现为本案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所有。2007年,由于原“宁波华联”法人股的上市流通,原人保上海营业部职工希望解决所购法人股问题,但由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体制改革中机构变更频繁,证券登记公司对变更股票账户也设置限制,致使上述股票至今无法予以确权登记。原告丈夫周树强已于1997年6月11日死亡,原告作为其继承人,认为其丈夫之前出资购买了“宁波华联”原始股并登记在人保上海营业部名下,现在股票已允许上市流通,请求确认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持有的、户名为上海人民保险公司营业部(证券账号:xxx)中的京投银泰(证券代码:600683)14,297股及2006、2009、2012、2014年红利共计2,043.53元归原告所有。
【裁判理由】
首先,周树强作为股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周树强出资购买上市公司法人股并登记在人保上海营业部名下,已履行了投资者的出资义务,对投资者购买原始法人股确认至个人名下也不存在国家政策及法律制度上的限制。其次,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作为人保上海营业部债权债务的继受者,对人保上海营业部开立的股票账户上登记的京投银泰股票及相应的分红行使股东权利。审理中,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对周树强的出资事实、享有的股份数额及红利金额均无异议,本院也予以确认。因周树强已死亡,其当年购买的股票及分红款的一半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半则归配偶即原告所有。考虑到周树强死亡时父母仍健在,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周树强的父母明确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故原告要求继承丈夫的全部遗产,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确认由被告代持的,在人保上海营业部证券账户中股票7,148股及红利1,021.77元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剩余的7,149股及红利1,021.76元应作为周树强的遗产另案进行遗产继承,本案中不作处理。
【判决结果】
确认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部开立的、持有人名称为“上海人民保险公司营业部”、证券账户号BXXXXXXXXX中京投银泰股票(证券代码:600683)7,148股及2006、2009、2012、2014年度红利共计人民币1,021.77元归原告陈三恩所有。
(案件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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