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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诉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4-25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20日,原、被告签订《电梯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8台总价人民币1,526,000元的电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供货义务,然被告至今仍拖欠货款221,200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货款221,200元;2、偿付违约金(以221,200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裁判理由】

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货物后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货款和违约金计算方式,并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案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自行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被告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21,200元;
  被告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21,200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案件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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