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诉杨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71年,由于原告祖上屋场地基被划给万溶江公社。经原告父母要求,通过当时乾州镇党委研究后另安排一块土地给原告家,即原万溶江公社水管厂的厂房地基,水管厂撤销后,由居委会管理,并种有蔬菜。原告家当时一次性付清了蔬菜的补偿款,取得了该地的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地建了房屋,即现在的乾州东门路81号房屋。1980年原告父母将此屋改造为砖房。1992年11月,原告父母将此屋转让给原告,由此,原告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2010年,乾州进行房屋仿古改造时,被告认为该地属于其祖业,不断找茬。2013年9月21日,被告安排民工拆毁了原告房屋,经报警后才停止。经清点:1、仿古房屋全毁面积21.44平方米;2、厨、厕全毁面积11.2平方米;3、两间主屋屋面瓦被拆面积29平方米,由于9月24-26日大雨,整个被拆主屋的墙体被泡坏;4、临街面大门护窗被毁,卧室窗户玻璃被毁,屋顶被损,内墙角侵水。以上全部受损面积为61.64平方米。另外,原告家存放的干杉木板、铝合金柜台、杉树、板凳等若干物件被被告洗劫一空。
【裁判理由】
原告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他人不得侵害。被告的拆毁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物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的行为只涉及物权,没有涉及人身,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不予支持。被告是否抢走房屋里物品不能查实,故关于被告返还抢走的物品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杨某某停止对原告吴某某房屋进行侵害,并对已毁坏的房屋恢复原状,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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