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建海诉被告歧、曹守波、赵春辉股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30日,解建海出资20万元,项伯歧出资30万元,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了乾安县百阖供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并任公司经理,解建海为监事,2014年4月21日,项伯歧在未通知解建海的情况下与曹守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赵春辉签订了一份转让方为解建海之名的股权转让协议(非解建海本人签名),其内容为:公司原股东的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曹守波、赵春辉。同日办理了注册变更登记,公司股东变更为曹守波、赵春辉。综上,项伯歧、曹守波、赵春辉的行为侵犯了解建海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项伯歧与曹守波及赵春辉于2014年4月21日签订的乾安县百阖供热有限公司股转转让协议无效。
【裁判理由】
被告曹守波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和对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及证据的认可。赵春辉提交的2013、2014年两份供热协议所涉及的均为供热管网等问题而并未涉及项伯歧、曹守波、赵春辉、解建海的股权转让问题,且赵春辉亦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与本案有关的案件与本案的关联性且亦未相关的裁判文书,故对其主张中止审理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庭审中赵春辉亦称2014年4月21日签订乾安县百阖供热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及2014年4月21日签订乾安县百阖供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系项伯歧拿着原告签完字的协议找赵春辉签的字”,项伯歧亦认可签订协议时并未通知解建海且谢建海亦并未在场;且解建海提交的长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为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议决议中解建海签字与解建海样本字迹不是出自一人书写。乾安县百阖供热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解建海与赵春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无解建海的真实签字且亦不是其意思表示;项伯歧与曹守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虽然均系其二人本人所签,但项伯歧在将其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并未通知解建海及征求其同意,解建海在知道后亦均未追认,该股权转让协议侵害了谢建海的优先购买权也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综上,故项伯歧与曹守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解建海与赵春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均无效。
【判决结果】
原告解建海与被告赵春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被告项伯歧与被告曹守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案件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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