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宁波金帅进出口有限公司信用证开证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1日,广发慈溪支行与朗清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CX2015-1004-A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朗清公司以其自有的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276号A区1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为杭州湾新区房权证H2014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慈国用(2012)第240147号]为金帅公司在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10月15日期间与广发慈溪支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本金余额395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和费用的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同日,广发慈溪支行与朗清公司签订了编号为CX2015-1004-B3《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朗清公司为广发慈溪支行与金帅公司在2015年1月21日至2016年1月20日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为4700万元人民币本金余额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双方并约定了保证范围等其他权利和义务。
同日,广发慈溪支行与维克公司签订了编号为CX2015-1003-B《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维克公司为广发慈溪支行与金帅公司签订的编号为CX2015-1003的《授信额度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为250万元人民币本金余额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双方并约定了保证范围等其他权利和义务。
同日,广发慈溪支行与陆炎盛、陆爱萍签订了编号为CX2015-1004-B2《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陆炎盛、陆爱萍为广发慈溪支行与金帅公司在2015年1月21日至2016年1月20日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为4700万元人民币本金余额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双方并约定了保证范围等其他权利和义务。
同日,广发慈溪支行与金帅公司签订了编号为CX2015-1003的《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约定:广发慈溪支行给予金帅公司授信额度250万元人民币,外币逾期还款利息利率为日万分之四,授信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具体授信品种为开立信用证额度、进口押汇额度等。
2015年4月24日,金帅公司因进口黄杂铜之需要向广发慈溪支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为保证金帅公司履行开证申请项下的义务,广发慈溪支行与金帅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50007420005号《保证金质押合同》,金帅公司向广发慈溪支行提供开证保证金计255000元人民币。同日,广发慈溪支行依约开立了一份编号为GDBNBCXLC1500014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受益人为TAGECORECYCLLING(SINGAPORE)PET.LTD,金额为358225美元,见单后90天付款。广发慈溪支行分别于2015年5月28日、6月30日、7月2日收到该信用证项下全套正本单据,经金帅公司确认并将全套单据交付金帅公司。根据约定,金帅公司应在信用证到期付汇日前足额交存信用证余款款项以便广发慈溪支行对外付款。但金帅公司未能按照约定交款,广发慈溪支行为此垫款358738.04美元,扣除金帅公司交存的保证金转换美元后,截止2015年12月17日,金帅公司尚欠广发慈溪支行信用证垫款317857.21美元,利息12341.82美元。
【裁判理由】
上述合同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金帅公司未按约定交足信用证项下款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广发慈溪支行为其垫付的款项以及罚息,并支付广发慈溪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各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对金帅公司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担保权实行规则作了约定,广发慈溪支行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宁波金帅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信用证垫款本金317857.21美元,支付至2015年12月17日的罚息12341.82美元(2015年12月18日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照日万分之四计付);
二、被告宁波金帅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律师费损失50000元人民币,翻译费损失1400元人民币,合计51400元人民币;
三、如被告宁波金帅进出口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有权以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朗清国际品牌展销中心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276号A区1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为杭州湾新区房权证H2014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慈国用(2012)第240147号,抵押登记时间为2015年1月28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朗清国际品牌展销中心有限公司、宁波维克制衣有限公司、陆炎盛和陆爱萍各自对被告宁波金帅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金帅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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