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达香港有限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三达公司和被告唯冠公司之间一直保持良好的销售合作关系。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15日期间,原告按照其和被告之间的交易惯例,按照被告发出的采购订单,分批向被告交付约定数量的货物。上述货物款项共计69978579.86美元。所有货款均已到期,但被告未如期支付。原告曾与被告协商货款支付事宜,被告就拖欠货款的事实和总额向原告作出书面确认。被告的关联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都向原告书面确认了拖欠货款的事实和总额,并就被告的还款提供了担保和还款计划。但截至立案之日,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到期应付货款。
【裁判理由】
本案审理期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我院民事裁定受理了被告唯冠公司的破产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变更为确认债权之诉。原告三达公司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公司,故本案为涉港买卖合同纠纷。本案被告唯冠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因三达公司主张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发生于2008年间,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前的法律确定准据法。三达公司和唯冠公司一致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作为处理本案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解决。
三达公司起诉请求唯冠公司支付2008年2月1日至12月5日期间到期的货款69978579.86美元。唯冠公司确认与三达公司存在交易及欠付货款的情况,但对双方交易的时间及欠付货款的数额存在异议。而双方所主张交易时间的差异不影响唯冠公司欠付三达公司的货款数额。据此,本院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唯冠公司欠付三达公司货款的具体数额。
三达公司为证明唯冠公司欠付2008年2月1日至12月5日期间的到期货款69978579.86美元,提交了《对账通启》及相关审计报告和会计师行说明、书面债务确认函、还款计划书、双方交易的采购订单、发票等交易凭证等证据材料。《对账通启》载明的唯冠公司欠付三达公司货款的数额是会计师行基于三达公司提供的账目明细及抽查了账目所对应的交易材料计算得出。唯冠公司对《对账通启》确认无误后,在其上签名及盖章。唯冠公司签字盖章的行为表明,其对《对账通启》载明的唯冠公司欠付货款的数额没有异议。银行监管的内容并不包括对唯冠公司确认债权债务的内容,唯冠公司对《对账通启》的确认不存在规避银行监管的情况。而《对账通启》载明的数额又与唯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荣山签署的书面债务确认函与还款计划书记载的欠付货款数额一致。杨荣山虽然是以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及CEO的名义签署书面债务确认函与还款计划书,而没有以唯冠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落款,但考虑到唯冠公司与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之间的特殊关联且杨荣山同时作为唯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应知晓唯冠公司的债务情况,那么其以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及CEO的身份签署上述文件,确认唯冠公司对三达公司的债务数额也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同时,杨荣山作为知晓唯冠公司与三达公司交易情况的当事人,以个人名义出庭作证陈述三达公司与唯冠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而不是代表唯冠公司承认三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的规定,其证人证言应予采信。杨荣山的证人证言及其确认了三达公司提交的双方交易的采购订单、发票等交易凭证的真实性及显示的交易方式,进一步证明了《对账通启》、书面债务确认函、还款计划书载明的唯冠公司欠付货款数额的真实性。唯冠公司否认三达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及证人证言,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反驳,且也没有进一步提交其与三达公司之间交易的证据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唯冠公司与三达公司之间的欠款数额。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认定唯冠公司应向三达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69978579.86美元。
三达公司与唯冠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三达公司作为出卖人已向唯冠公司交付了货物,唯冠公司作为买受人应当向三达公司支付货款。因此,对于三达公司关于唯冠公司应支付欠付的货款69978579.86美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三达公司为香港公司,且其与唯冠公司之间一直是以美元作为结算币种,因此,三达公司请求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三达香港有限公司对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享有货款69978579.86美元的债权;
二、驳回原告三达香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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