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赞诉许跃杰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于2008年7月下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10天,并出具借条一份,未写明借款日期。但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2010年7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函催促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至今未果。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许跃杰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返还,显属欠理。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许跃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赞借款20000元。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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