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茵律师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经典案例

公司法定代表人之法律责任分析

发布时间

2016-05-03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秋天服装公司与金宝母婴公司签订六份《进口母婴产品认购书》,对金宝母婴公司代理秋天服装公司进口日本母婴服装、奶瓶、尿不湿等有关事宜进备忘录,明确截至签订备忘录时,秋天服装公司拖欠金宝母婴公司产品费人民币行了约定。2015年1月,金宝母婴公司与秋天服装公司、夏天婴儿用品公司签订870万元,夏天婴儿用品公司为秋天服装公司还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月初,八月妈咪孕装公司向金宝母婴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若秋天服装公司和夏天婴儿用品公司在备忘录还款期限到来时未能足额还清金宝母婴公司债务,则八月妈咪孕装公司将无条件代为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及利息,本承诺书作为备忘录的补充文件,并经过八月妈咪孕装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与备忘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前述备忘录和《承诺书》签订后,秋天服装公司实际只偿还了人民币70万元,故金宝母婴公司将秋天服装公司、夏天婴儿用品公司、八月妈咪孕装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请求夏天婴儿用品公司和八月妈咪孕装公司对金宝母婴公司的欠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八月妈咪孕装公司辩称,原八月妈咪孕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合同,未经董事会同意,对外签署的担保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但本案不适用该条款,原因如下: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将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强制性规定;第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和交易安全。因此,本案中八月妈咪孕装公司仍应对善意第三人金宝母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评析】

深圳知名经济纠纷律师根据本案,就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及可能涉及到的刑、民、行政三领域法律责任分析如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处于公司管理职权的核心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是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具体由谁担任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

就刑事领域而言,一般情况下,对于公司的犯罪行为,应由公司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多数情况下公司犯罪是按照公司主管人员的意志而实施的,因此,公司犯罪时不仅仅会处罚公司,很多情况下还会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我们称之为双罚制度。在双罚制度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会被理解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就民事领域而言,因法定代表人的故意、过失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就该损失向法定代表人主张赔偿责任。此外,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同时规定违法忠实义务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就行政领域而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除法定代表人不知情且无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存在非法经营、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可以直接对其进行罚款,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合同法律师,或是了解深圳资深合同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中国经济纠纷律师网 http://www.szsylaw.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