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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力锐拉链有限公司诉嘉兴市港区海盛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5-05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原、被告之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拉链,被告自货到之日一个月内凭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结款,如果被告逾期付款,被告应向原告偿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009年3月至2009年6月期间,原告按照要求,向其交付了价值82516.61元的拉链,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按时支付相应的货款,经原告核算,被告至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37516.61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付款,但被告却不履行付款义务。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7516.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798元。

 

【裁判理由】

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后,未及时支付货款,显属欠理,现应承担立即支付货款并负担逾期付款损失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嘉兴市港区海盛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力锐拉链有限公司货款37516.6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4798元。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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