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茵律师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经典案例

蒋国权诉蒋兴兵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5-05
【基本案情】

被告于2007年在嘉兴港区承接钢贸城水电工程时,向原告赊购管道材料。截止2008年12月18日,被告结欠原告材料款计人民币62000元。当时被告约定于2008年12月31日付清,并约定被告如逾期付款由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但被告未能按时支付,直到2009年1月19日,被告以银行卡汇付了30000元,其余32000元被告一直未能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迟迟未能支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管道材料款32000元;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32000元,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裁判理由】

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后,未及时支付货款,显属欠理,现应承担立即支付货款并负担逾期付款损失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蒋兴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国权货款32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32000元,自200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合同法律师,或是了解深圳资深合同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中国经济纠纷律师网 http://www.szsylaw.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