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国庆诉北京芭堤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应被告芭堤雅酒店要求,从2013年1月4日起,每日向被告处送新鲜肉类,供其餐厅使用,但被告一直拖欠供货款不及时给付,我由于无法承受垫付货款的巨大经济压力,于2013年3月16日起停止给被告供货。之后我多次向被告要求尽快付清欠款,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搪塞,一直拖延至今未结清货款。
【裁判理由】
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姚国庆向本院提交送货单、证人证言,证明其向芭堤雅酒店履行了供货义务,尚有货款89444.27元未结清。结合送货单的内容及当事人与证人的陈述,姚国庆有理由相信其与芭堤雅酒店达成买卖协议。芭堤雅酒店虽与面面俱到公司签订《酒店餐饮出品承包合同》,但该承包合同的约定不能对抗姚国庆。依据诚信原则,姚国庆无需承担查清芭堤雅酒店餐饮承包情况的义务。故对芭堤雅酒店所称其与姚国庆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北京芭堤雅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国庆货款八万九千四百四十四元二角七分。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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