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诉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签订了《授信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提供5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12个月,即从2015年4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在被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归还本协议项下所欠原告债务的情况下,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被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全数承担。当日,被告浙江万众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吴钟鸣、虞春珠、虞敷洪、毛小青分别向原告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该五被告自愿为被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原告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原告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第一被告提供的货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它相关费用。
按照《授信协议》约定,2015年4月21日,被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使用授信额度500万元用于开立信用证,信用证开证金额为1000万元,受益人为浙江出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向原告出具了“网上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一份,承诺在单证表面相符的条件下,原告有权主动办理对外付款,并从被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账户中扣款。原告经审核,开具了申请人为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受益人为浙江出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额为1000万元,付款期限为2015年10月21日的信用证。当日,被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往账号为57×××10账户存入开证保证金500万元,约定利息按年利率2.55%计算。同日,受益人浙江出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交了盖有被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公章的货物收据及价税合计为101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十张。原告经审核于2015年4月22日向受益人垫付了扣除利息后的剩余款项9696734.33元。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并未按约归还信用证款项,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扣除被告存在原告处的保证金500万元及利息后,截止2015年12月24日,被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垫付本金4936250元。
【裁判理由】
原告与被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签订的授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被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信用证垫款本金人民币493625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原告主张被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归还垫款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0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至)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务所支付的律师费2万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万众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吴钟鸣、虞春珠、虞敷洪、毛小青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信用证垫款本金人民币493625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5年10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为追索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浙江万众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吴钟鸣、虞春珠、虞敷洪、毛小青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合同法律师,或是了解深圳资深合同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中国经济纠纷律师网 http://www.szsylaw.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