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军辉诉程昌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两被告系父子关系,90年代从杭坪镇程家村移居浦阳镇与原告家成为邻居。2011年,被告程昌宝及妻赵荷莲(已故)和被告程天虎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息1.5%计。年复一年,付息借本。2015年1月21日,在借款期限内又要求付利再借,理由是老家香榧承包尚未有出息,经营浦江县东宇烟酒商行缺少周转资金。根据这一事实,原告同意再借,并由被告亲笔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继借一年。2016年1月21日,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被告既不付息,也不还本。
【裁判理由】
原告与被告程昌宝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程昌宝所欠原告借款本息事实清楚,理应及时归还,借故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被告辩称被告程天虎对本案借款并不知情,现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程天虎与程昌宝系共同借款人,故原告要求被告程天虎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程昌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军辉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42000元(按月息1.5分从2015年1月21日计至2016年3月20日,以后按月息1.5分另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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