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小兵诉石金祥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息3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随要随还。2015年1月14日,被告支付原告10个月的借款利息3000元,之后因原告娶儿媳妇需要钱,向被告索要未果。
【裁判理由】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石金祥向原告师小兵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息300元的借款事实清楚,有借据为证,在审理中被告石金祥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经审查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息也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由被告石金祥偿还其借款本金20000元及未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由被告石金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师小兵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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