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须杰诉宏政矿业有限公司、石小海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原告在被告宏政公司承包井巷工程,并于2012年2月与被告宏政公司签订了井巷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入矿时交纳风险抵押金200000元。2012年2月27日原告依协议约定向被告宏政公司交了风险抵押金100000元,加上2011年交的风险抵押金100000元,共计风险抵押金200000元。自2012年3月至2012年8月,被告宏政公司又依据协议扣了原告风险抵押金23200元。现在被告宏政公司早已不再生产,原告要求被告宏政公司依约将风险抵押金223200元退还。被告石小海代表被告宏政公司收取了原告的风险抵押金,原告要求被告石小海承担连带退还责任。
【裁判理由】
原告刘须杰承包被告宏政公司的井巷工程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承包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宏政公司在承包协议履行终止后,没有依约将原告刘须杰的风险抵押金223200元退还,已构成违约。原告刘须杰要求被告宏政公司退还风险抵押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石小海代表被告宏政公司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该行为后果应当由被告宏政公司承担,原告刘须杰要求被告石小海承担连带退还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内邱县宏政矿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刘须杰风险抵押金223200元;
二、驳回原告刘须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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